消防设计盖章消防验收专业 饭店 专业团队、经验丰富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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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餐饮行业作为公共聚集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要进行消防验收、消防申报、及营业前安全检查的。那餐饮行业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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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3.10)

注1: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2.3条*5款要求,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

注2: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三、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6.5.3条的规定。(6.2.3)

四、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4.3.11)

五、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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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装修中主要消防要求有哪些?餐厅装修应注意些什么?
餐厅装修在进行内部装修或改造时,应严格控制可燃材料,而顶棚,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必须采用布燃装修材料,装修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穿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装修施工不得遮挡室内消防设施和疏散指使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在改造过程中,营业区与装修区只见安应进行防火分隔,动用电气焊割作业时,应在作业动火前,履行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必须有人监护,备有消防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餐厅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之一,且人员流动性大。所以餐厅装修消防报批之前,一定要建筑内的环境情况,疏散设施布熟悉,加之发生火灾时烟雾弥漫,心情紧张,较易迷失方向,拥塞在通道上,造成秩序混乱,给疏散和施救公共带来困难,因此往往造成重大伤亡,对地下的公共场所来讲,问题更加严重,地下场所可供顾客占用的面积往往比地上场所要小,在顾客量同样大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大大**地上公共场所,而地下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由于受人防工程的局限,又小于地上场所,地下场所缺少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一旦发生火灾,人们必然惊惶失措,难免发生挤死人的事故。由于建筑空间封闭有毒气会充满整个场所,易致人员中毒窒息而忘。
建筑结构易产生烟囱效应,现代的餐厅装修中很多是多层或高层建筑,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等竖井林立,如同一座座大烟囱,还有通风管道纵横交错,延伸到建筑的各个角落,一旦发生火灾,积极产生烟囱效应,使火焰沿着管道迅速蔓延,扩大,进而危及全搂。
餐厅所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空间大,可燃物品多,空气流通,火热发展猛烈,蔓延快,顾客向外疏散,消防人员逆方向进入扑救,抢救和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都相当困难,加之发生火灾后,由于浓烟和高温,使消防侦察火情困难,难以迅速扑灭火灾。
因此,北京提示,在您做餐饮这块装修时,一定要注重消防这块,要找专业的装饰公司为您做装修前消防指导,如有疑问,或有装修需求请联系我们参加餐厅装修前消防指导。我们将 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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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3.6)

七、**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公消〔2016〕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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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1、餐饮场所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餐饮场所包括单建的饮食建筑,也可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

3、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饮场所,除餐饮部分应符合饮食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可以参照餐饮场所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3.1、3.2)。参见: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餐饮场所附属自用的办公室、店铺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餐饮场所的定性。

7、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4.9),具体要求详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8、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注: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不再属于单纯的商店营业厅场所,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适应《建规》5.3.4所述的商店营业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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